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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解读《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

  伴随着邮政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行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如何破解这一症结?邮政体制改革后国家邮政局首部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对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的配置有哪些具体规定?对于破解行业安全症结将起到怎样的作用?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科技与标准处相关负责人对《规范》进行了解读。

  答: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是邮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而安全设备配置则是保障邮政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寄递企业综合运用了多种交通工具,实行全程全网作业,因而具有公司数多、营业网点多、从业人员多等特点,安全管理难度比较大。同时,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设备方面投入不足,导致物防、技防能力和水平严重滞后,难以应对当前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针对这一症结,国家邮政局为夯实邮政业安全生产基础,发布了《规范》这一强制性行业标准,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邮政体制改革后国家邮政局组织起草并发布实施的首部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

  《规范》对指导企业科学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增强识别风险源、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这不仅是优化邮政业安全防范模式、构建科学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方法,也是邮政管理部门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服务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要义。

  答:《规范》适合使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邮政、快递公司和其他从事寄递服务企业的场所,以及从收寄到投递的所有的环节。这里尤其需要着重说明的是,除了邮政、快递公司之外,受邮政、快递公司委托,从事寄递服务的别的企业也要遵照执行《规范》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对于村邮站和快递合作营业场所,《规范》并没有将它们纳入适合使用的范围。原因主要在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我国寄递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区域分布不平衡,导致一些边远地区的村邮站和快递合作营业场所业务开办条件简单、基础设施比较薄弱,难以满足《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考虑到这些现实情况,虽然《规范》并没有将这两类场所纳入适合使用的范围,但是鼓励条件具备的村邮站和快递合作营业场所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配置相关安全生产设备。

  作为一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规范》中所有表述为“应”的条款,都是要求强制执行的;而对于表述为“宜”和“可”的有关条款,国家局鼓励寄递企业创造条件积极采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规范》中要求强制执行的内容,企业一定认真执行,以保障寄递安全。相关企业和人员如果不执行《规范》要求,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在设备配置总体原则方面,寄递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以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为原则,配置相关安全生产设备,保障生产经营安全。

  二是在设备技术参数方面,寄递企业所配置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是在设备管理方面,寄递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设备的管理,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开展设备操作培训,确保设备发挥安全保障作用。

  问:营业场所作为寄递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关口”,《规范》对其有哪些规定?

  答:的确,营业场所是保障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各寄递企业营业场所所处环境不一样,安全形势很复杂。因此,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关口”十分重要。

  《规范》从消防、隔离、监控、安检、报警设备等多个角度对营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进行了规定:

  第一,消防设施方面。消防器材最重要的包含灭火器、消防栓、水带等。就灭火器而言,我国所有建筑的灭火器配置都应符合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该标准将火灾类型分为A、B、C、D、E五类,其中A类为固体物质火灾;将建筑类型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两类;将火灾危险等级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级。同时,该标准在附录D中精确指出,“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拣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属于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场所,并提出在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可以少于2具,对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灭火级别等内容都有明确要求。

  根据这一标准,《规范》要求营业场所灭火器的类型和数量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以A类(固体火灾)、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为基准进行配备,同时根据本单位营业场所的详细情况,相应地配置灭火器的数量。

  第二,隔离设备方面。《规范》要求营业场所与外界以及内部特殊区域之间进行适度隔离:在与外界隔离方面,要求营业场所安装金属门,与外界相通的窗口、通风口安装金属栅栏;在内部区域隔离方面,业务接待区人流量较大,为保证邮件、快件安全,需要与其他操作区域进行隔离。充电区存在易燃易爆等潜在危险,因此充电区也要与其他区域进行物理隔离,而且要配备防火防爆等设备。

  第三,监控设备方面。《规范》要求营业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在监控范围上,摄像范围要求覆盖营业场所内部以及充电区、停车与装卸区等部位;在技术方面的要求上,监控摄像头需要全天候运转。能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面部特征的有效画面不可以少于监视显示画面的1/60;能有效识别寄递物品的主要特征,实现移动侦测;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四,安检设备方面。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购置费用高,因而在营业场所配置该设备是一个较高要求。对于特殊地区,为保障寄递安全,《规范》推荐寄递公司能够根据需要选配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这里的“特殊地区”主要是指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具体区域可由相关管理部门、寄递企业研究确定。

  第五,报警设备方面。为了确认和保证在发生紧急状况时能够及时报警,有效应对危急情况,《规范》要求在营业场所内部安装烟雾报警器,同时推荐在营业场所周边安装入侵探测报警器,在营业场所的现金收付等重点区域安装与公安等系统连接的紧急报警系统。

  另外,《规范》明确营业场所要安装自动应急照明设备,配备防毒口罩、长胶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

  答:处理场所是邮政业的重要场所之一,面积大、区域广、人员多,而且场所内处理的邮件快件数量大、安全风险隐患多。因此,安全设备的配置到位十分重要。

  《规范》同样从消防、隔离、监控、安检、报警设备等方面对处理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进行了规定:

  第一,消防设施方面。《规范》对处理场所和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配置要求是一样的,即处理场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与其面积相适应的消防设备。

  第二,隔离设备方面。《规范》对处理场所的外部、入口、内部处理场地等重点部位的隔离设备做了规定。

  在外部,处理场所要采用围墙与外界进行隔离;配备栅栏或隔离桩等设备,实现人车分流;与外界相通的窗口、通风口要安装金属栅栏。

  在入口处,《规范》要求处理场所入口前10米以外设置机动车限速标志和机动车减速带,车辆进入通道宜设置升降式机动车阻挡装置。

  而在内部,《规范》则要求分拣区宜设置门禁系统和查验门岗,配备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对出入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防止不相关的人员进入;在分拣区和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之间要配备隔离装置,进行物理隔离。

  第三,监控设备方面。《规范》从监控摄像头、安全监控室、视频监控图像和数据三方面提出了对监控设备的要求。

  《规范》要求在处理场所内部、与外界相通的各出入口、停车场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对主要生产作业区域全覆盖。对所配置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与营业场所一致。对于安全监控室的设置,《规范》要求处理场所设置专门的安全监控室,专人负责,全天候实时监控。

  《规范》要求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图像和数据,实现与邮政管理部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联通。

  第四,安检设备方面。处理场所的安检设备配置是《规范》制订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根据广泛调研和专家研讨,最终确定对处理场所的基础要求是:“处理场所应配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在这个基础上,《规范》要求安检设备的技术规格满足《微剂量X射线部分: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规定。在安检效果上,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保证100%过机安检,其他邮件、快件过机安检率要符合有关规定,即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出的“到2016年实现所有邮件快件过机安检”的相关要求。

  对于配备数量,《规范》要求寄递企业要按照安检应达到的效果要求,按照每个用户类型、邮件快件处理数量(出口)、业务组织模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拣场所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配置数量。

  那么,处理场所到底需要配置多少台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才能满足生产要呢?由于设备型号、公司制作组织模式、邮件快件处理数量等情况不同,会有较大差异。《规范》并没有提出硬性的数量指标,但要求各寄递企业认真梳理危险因素、科学设置作业流程,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安全检查设备,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报警设备方面。《规范》同样要求在处理场所内部安装报警器,推荐在处理场所周边安装入侵探测报警器。

  另外,《规范》对安全设备警示标识、分拣设备附近的安全警示牌、分拣设备动力部件的隔离保护设备都做了明确规定。而且在处理场所要设置单独的应急隔离区,专门用于可疑危险品的处理。

  答:目前,我国关于信息系统机房安全建设和管理的标准较为完备。为避免重复交叉,《规范》要求寄递企业机房建设执行《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运输是寄递服务的重要生产环节,安全风险隐患呈上涨的趋势。邮政业重要运输车辆类型有两类,一类是干线运输车辆,一类是揽投车辆。《规范》分别对其安全设备配置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干线运输车辆车体大、运输距离长。为保障行驶安全、消防安全和在途邮件快件安全,《规范》参考道路运输相关管理规定,规定了4类强制性要求,包括配备车载定位系统、倒车影像装置,驾驶室配备2个2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以及货箱安装锁闭装置等。

  同时,结合部分企业先进经验,《规范》还制订了3类推荐性要求,即车辆宜配备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司机身份认证装置和驾驶安全警示装置,以及在货箱中宜配备阻燃箱,建议有条件的企业予以配备。

  揽投车辆包括揽投汽车和电动三轮车等。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车辆,《规范》一律要求其为封闭车厢,同时安装锁闭装置。《规范》明确要求揽投车辆满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方面的要求》中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相关规定。

  在电动三轮车方面,《规范》推荐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宜配备车载定位系统,要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还要符合国家邮政局已经发布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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