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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崴电子(301458):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 发布时间:2025-02-25
- 作者: ayx爱游戏app登录入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87号)同意注册,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66,7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93,333,68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3,880,354.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9,453,325.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52557_B01号)。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钧崴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华德电子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苏州华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珠海钧崴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来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浩森、张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未配合丙方对专户的调查,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协助完成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转移及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对账资料。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以下合称“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单独指称时分别称为“甲方一”或“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之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能采用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浩森、张帅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及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未配合丙方对专户的调查,甲方一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协助完成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转移及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对账资料。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上海仲裁。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