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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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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特定种类设备(指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钢瓶)、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按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本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应急预警。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按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依靠科技、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实行领导问责。

  特种设备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永安市区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在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机构。

  按处置权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一般事故由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指挥中心负责人任指挥长,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领导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的扩大和蔓延;

  (3)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永安市内各类资源,发布预警等级。

  (4)决定是否启动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请求部门支援、社会救济和人员疏散,实施协调指挥。

  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与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施安全监察科合署办公,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永安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指导、检查和跟踪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指导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3)针对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

  (4) 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3.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施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3.1.3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或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

  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应充分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

  (3)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发出预测通报;对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对有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经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以永安市人民政府或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名义发布预警公告。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企业及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对可能发生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由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确定必须采取的处置措施。

  对可能发生ⅰ级、ⅱ级、ⅲ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参与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做好启动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确定必须采取的处置措施,

  4.1.1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省一级应急机构。

  4.1.2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接报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或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其中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同时,可以直接报告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上一级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应急管理部。

  4.1.3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第一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预警级别事故或可能扩展为较大(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向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建议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4.1.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受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事故概况以及事故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先行赶赴现场的永安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员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等工作。

  (2)当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永安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员应当建议启动永安市级应急预案。当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应当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永安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永安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必要时报110应急联动中心或者说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永安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的特定种类设备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4)向110应急联动中心或永安市应急委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各界支援,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6)落实永安市领导的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永安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等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处置措施本着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的原则,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介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定种类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介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定种类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液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联苯、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和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连续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联苯锅炉、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应急时,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由永安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新闻发布、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媒体和社会发布新闻消息。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调查工作组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报请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1.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1.2发生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5.1.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1.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有:调查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两者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请相关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建议。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建议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人才组,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专家人才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组成。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通信信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4.1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应急指挥中心电线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将定期组织、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漏、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3永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积极参与永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应急救援演练。

  6.4.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施安全评价或请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

  7.1.1本预案由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

  7.2.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60℃液体的气瓶;氧舱。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7.4制定与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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